揭秘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:意想不到的荣誉与税收优惠等你来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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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)
文件全文
【发布单位】80902
【发布文号】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
【发布日期】2000-09-20
【生效日期】2001-01-01
【失效日期】
【所属类别】地方法规
【文件来源】
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
(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)
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
为激励全球个人和机构捐赠上海科技馆,规范捐赠流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相关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定义和英文名称)
上海科技馆是经市政府批准,展示科技展品、推广科普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。英文名称:Shanghai Science & Technology Museum,缩写:SSTM。
第三条(适用范围)
本办法适用于向科技馆捐赠财产(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、劳务等)及其使用管理。
第四条(捐赠人)
境内外个人和组织均可捐赠,可无条件或附义务,捐赠财产需合法且有权处分。
第五条(受赠人)
科技馆为受赠人,具体工作由展品征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。
第六条(捐赠财产的程序)
捐赠人可提出意愿,科技馆将协商细节、签订协议,并办妥相关手续。
第七条(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)
价值按成本价或招标价确定;难以确定的,可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。
第八条(附义务捐赠的范围)
捐赠时可协商附带义务,如举办发布会、广告宣传、冠名权或标志使用许可。其他义务需经有权部门同意。
第九条(对捐赠的奖励)
按贡献给予荣誉称号、证书或刻名纪念等奖励。“上海市荣誉市民”需符合法定要求。其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十条(事先征求意见)
公开奖励前需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十一条(优惠措施)
符合规定的捐赠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;外资企业、外籍个人捐赠按所得税规定扣除;境外实物捐赠关税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。
第十二条(对中介人的奖励)
协助捐赠的中介可获奖励,资金不从捐赠财产中支出。
第十三条(捐赠财产的管理)
科技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实行收支分离管理。资金划至指定账户银行监督,实物登记保管,并向捐赠人出具收据。境外基金会捐赠按法规协议管理。
第十四条(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)
科技馆年度报告财政部门,接受审计和监督。捐赠人有权查询使用情况,科技馆需如实答复并公开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五条(违法行为的处理)
科技馆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或违法操作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处理。
第十六条(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)
工作人员失职或违法造成损失的,单位处理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七条(施行日期)
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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